来华留学与学生管理

湖北师范大学留学生招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3-07-11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招收、录取工作,保证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规范,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湖北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生手册》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来华留学生招收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具备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的非涉密学科和专业,可申请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

第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指标单列。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我校来华留学生总体规模发展规划,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相关专业二级学院等部门拟定年度来华留学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指标分配初步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类别分为学历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非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学校制定和公布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并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录取来华留学生。

第四条来华留学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根据《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来华进行本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二)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以及国家和我校规定的录取体检要求。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等其他传染病的,不予录取。

(三)学历和年龄要求:申请攻读学士学位,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25周岁。申请攻读硕士学位,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原则不超过35周岁。

(四)语言水平要求:对于来自官方语言为非英语国家的来华留学生,申请英文授课专业学历学习的,需提供英语能力证明;申请中文授课专业学历学习的,汉语水平需达到HSK4级及以上水平,未能达到汉语水平的,可视情况要求学生汉语补习一年。对非学历生的语言水平不做硬性要求,但应确保来华留学生的语言能力能够适应专业学习的要求。

第五条对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组织考试或考核,根据学科特点自行设置不低于学校留学生入学标准的录取准入门槛。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学术能力、语言水平、对华态度等。考试或考核可采取笔试或者网络、电话面试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如为学历生,则由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后经领导签字批准,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或教务处(本科生)备案。如为非学历生,则直接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统筹来华留学生招生计划指标与奖学金名额的使用,招收录取各类来华留学生的总数不得超过学校分配的指标计划数。

第八条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最终录取名单及类别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外办等部门,并负责向被录取者寄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湖北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