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与学生管理

湖北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生手册

发布者: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3-07-10浏览次数:10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留学生的管理,保障留学生教育教学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湖北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生手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留学生,均需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办公室办理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向学校招生部门和国际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0天。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和国际教育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确有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仍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可以向国际教育学院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国际教育学院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经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者专科医院进行诊断,复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和国际教育学院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当年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  全体留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14天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到国际教育学院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办公室请假备案。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0天。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两周内视为旷课;超过两周时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国际教育学院、学校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第七条  凡未能取得健康证明,不予注册,同时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7天内离境。

 

第二章  考勤纪律

第八条  留学生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中国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我校不放假。

第九条  留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上课时间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国际学院负责统计。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向辅导员请假。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衣着整齐,不迟到,不早退,不吸烟,不吃食物。

留学生缺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入学教育、课堂教学旷课者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

(二)每节课上课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内,每3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三)每节课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一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四)对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我们将根据每月考勤按不同程度暂扣奖学金,直至该生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后给予补发,一学期内缺勤率(包括请假和旷课在内)超过总学时的20%者,我们将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留学生派遣国驻华使馆。

 

第三章  请假纪律

第十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集中精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课。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留学生请假分公假、病假、事假等三种。

公假即因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或其他活动,无法在校学习而提出的请假;病假即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课程教育教学而提出的请假;事假即因个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学校课程教育教学而提出的请假。

第十三条  严格遵循报批原则,批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学生请假由辅导员审核,国际教育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同意。

(一)请假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并报审批人审签。

(二)请假时间在两节课以内的,报任课教师审批;

(三)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

(四)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再报国际教育学院院领导,获批准后由留学生本人将请假申请交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请假必须经过同意后才生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未上交至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上课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可直接向当堂任课教师请假,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事后,请假人应当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集体活动期间,应遵守实习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实习单位或带队教师批准。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持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国际教育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后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十七条  请病假需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因故不能事前请假,必须电话告知国际教育学院,说明理由,回校后三天内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九条  需延长假期者,在请假期满以前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亲自到国际教育学院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销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旷课,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两周以上不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通知黄石市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其合法居留资格。留学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周数的二分之一,超过者原则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请假期间应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产,并对自己人身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院的寒、暑假。寒、暑假不得超假,有特殊情况者应提前请假,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十四条  凡未请假或其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并按学院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或经常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物、打架斗殴或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前向任课老师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否则作旷考论处,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进入考场后,须持留学生证或护照按规定间隔就坐,不得自由结合就坐,应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除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外,不允许携带任何物品和自备草稿纸入考场,必须将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好试卷封面各项,特别是学号、姓名,待监考老师发布开考命令后方可答题。留学生不得提前交卷,在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准在考场内谈话、吸烟以及在走廊上喧哗。退出考场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全部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收齐。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和交换试题答案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否则考试作废,成绩按零分记载,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留学生可以在相应学制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段完成学业,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不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三)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休学:

(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暂缓手续的学生,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应劝其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学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四)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者需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出具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学生应及时离校,休学期间奖学金生不享受奖学金的待遇,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两个月将医院的健康证明寄到我校,征得我校同意后,方可来华。来华后须经复查,符合健康标准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复学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复学、退学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学和变更专业

第三十六条  政府奖学金生一般不得转学、变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学、变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必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留学生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或有关派遣单位出具同意转学、变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的正式函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方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提出申请,申请转学、变更专业者须在进入专业学习后第一学期期中考试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自费留学生需转学、变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必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方可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提出申请。申请转学、变更专业者须在进入专业学习后第一学期期中考试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申请变更专业的学生须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同意的申请书,并通过转入专业的资料审核和入专业考核后方能上报其大使馆和留学生基金委审核。

第三十九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变更专业:

(一)进入专业学习一年以上者;

(二)正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注册为“进修生”、“语言生”的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转为学历生,申请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二)在一学期内所得学分未达到所选学分的1/2者;

(三)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和各课程模块学分者;

(四)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1/3者;

(七)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不予报到注册,耽误时间超过本学期1/3学时,应办理休学手续而未办理

(八)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连续14天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一)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需作退学处理者。

第四十二条  退费

(一)退费时,需要交回原发票。报名费一律不退。

(二)自费留学生缴纳学费后于开课前提出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批准,退还学费的90%;开课后中途辍学、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上半年4月30日前办理,退还该学期学费的50%,4月30日以后办理,则不退还该学期学费;下半年10月30前办理,退还该学期学费的50%,10月30日以后办理,则不退还该学期学费;已办理延长签证或居留许可者,需变更签证或注销居留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手续。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已交学费不退。

(三)申请退学的留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证明或进修证明,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进修生完成学习计划,发给《进修证明书》;没有完成者,发给在校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考试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九章  离校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前须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寝具、图书、证件等,国际教育学院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毕业生在所有离校手续办妥后,最后发给各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因休学、退学离校的留学生,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好离校手续离校。

第四十七条  转学的学生应在办理好转学手续7日内离校。

第四十八条  结业或毕业的留学生,在结业或毕业后的7日内离校。毕业、转学的留学生不按规定时间离校者,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需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半个月,但应按规定交费。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的留学生,学校将不负责提供其在校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以及毕业(结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留学生学历生的有关升留级问题,参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非学历生参照学历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报学工处、校办备案并接受学工处、校办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五十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师范大学留学生外出请假审批表.pdf